「勞工紓困貸款」(4月30日)起,一共有全國37家承貸銀行與合作社陸續受理申請,由政府全額補貼第1年利息;若勞工未還持續借貸到第2年,目前利率僅 1.845%。

國內各公、民營銀行及信用合作社,目前計有33家銀行及4家信用合作社有承作「勞工紓困貸款」意願,4月30日起,有20家銀行及1家信用合作社開始受理申請;5月4日有12家銀行及1家信用合作社開始受理申請,其餘陸續受理申請。

了解更多「勞工紓困貸款」相關內容,請至勞動部網站防疫紓困專區瀏覽查詢,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服務專線洽詢。

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

1.勞工紓困貸款-申請書(使用各承貸銀行申請書)

2.受疫情影響申請勞工紓困貸款-聲明書(docpdfodt

3.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 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

發布日期:109-04-27 更新日期:109-04-29 檢核日期:109-04-27

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

  1. 銀行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聯絡資訊
  2. 各受理辦理勞工紓困貸款銀行分行窗口
  3. 勞工諮詢專線:1955

發布日期:109-04-27 更新日期:109-04-29 檢核日期:109-04-27

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

勞工紓困貸款甚麼時候開辦?

勞工紓困貸款在4月30日開始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109-04-28 更新日期:109-04-28 檢核日期:109-04-28

勞工紓困貸款的貸款對象是誰? 是不是一定要參加勞保?

勞工紓困貸款之貸款對象為受疫情影響之勞工,沒有限制一定要投保勞工保險。沒有參加勞保者,有工作事實(工作收入)也可以申請。

發布日期:109-04-28 更新日期:109-04-28 檢核日期:109-04-28

申請勞工紓困貸款要檢附什麼資料?

到公布的承貸銀行(建議選擇自己平時有往來之銀行)辦理,臨櫃(或線上)填具申請書、聲明書及檢附個人身分證件,有參加勞工保險者不用再檢附工作證明;未參加勞工保險者,可提出工作收入資料作為證明。

發布日期:109-04-28 更新日期:109-04-28 檢核日期:109-04-28

勞工紓困貸款要向哪個單位申請?

向各承貸金融機構(公、民營銀行暨所屬分行或信用合作社)申請,承貸銀行名單請至「諮詢窗口」查詢。

發布日期:109-04-28 更新日期:109-04-28 檢核日期:109-04-28

勞工紓困貸款的還款規定為何?

貸款人在貸款期間,第1年第1個月至第6個月為寬限期,免繳納本金,第7個月至第12個月攤還本金。第2年起及第3年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

發布日期:109-04-28 更新日期:109-04-28 檢核日期:109-04-28

勞工紓困貸款的利息,政府會補貼多久?

因應疫情所開辦之勞工紓困貸款,政府提供第1年利息補貼,以協助國人度過此波疫情之衝擊。

發布日期:109-04-28 更新日期:109-04-28 檢核日期:109-04-28

如果貸款人未正常還款,會有什麼影響?

貸款人在貸款期間,第1年第1個月至第6個月為寬限期,免繳納本金。但從第7個月至第12個月開始,須攤還本金,如果貸款人積欠貸款本金達3個月,會停止利息補貼,另銀行也會針對貸款人未償還的本金進行追回。

發布日期:109-04-28 更新日期:109-04-28 檢核日期:109-04-28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 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及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提供勞工紓困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及利息補貼,訂定本須知。

 

二、本國籍勞工年滿二十歲,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者,得申請本貸款。


三、本貸款資金由公、民營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四、本貸款、信用保證及利息補貼如下:
(一)本貸款每人最高新臺幣十萬元,貸款期間三年,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十成信用保證,其保證期間免向貸款人收保證手續費,並由信保基金
信用保證專款支應。
(二)本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
(三)辦理本貸款之利息,本部得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一年。
(四)本貸款每人限申請一次。


五、申請本貸款者,應填具申請書、聲明書及備妥申請人之雙證件(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依承貸金融機構規定酌減項目),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採線上申辦者,承貸金融機構應遵循「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之規定辦理。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辦本貸款: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2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逾期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


七、申請人申辦本貸款,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八、本貸款之利息補貼,與其他機關所定因應疫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九、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之審核作業程序以從速、從寬、從簡為原則,除依本須知規定外,應評估申請人還款來源或其他財力狀況。


十、承貸金融機構請領本貸款利息補貼作業程序如下:
(一)承貸金融機構之總機構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彙整轄下分支機構前一個月請款資料,按月填具利息補貼清冊,向本部委由之經理銀行申請利息補貼。經理銀行彙整後,按月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承貸金融機構應將貸款人貸放明細等相關資料彙送經理銀行,經理銀行彙整後,按月將相關資料報送本部。


十一、本貸款第一年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為寬限期,貸款人於貸款期間,
應按年金法於第七個月起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
前項貸款第一年之利息,得由本部依第四點規定辦理補貼。


十二、承貸金融機構為審核申請人之貸款資格,得請本部提供申請人參加勞工保險等必要資料。
前項所定必要資料之提供,本部得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由銀行法所定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辦理之。


十三、承貸金融機構如發現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知悉後通知經理銀行,承貸金融機構並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核計第四點所定利息補貼;貸款人已溢領利息補貼者,應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後歸還本部:
(一)提供不實、偽造或變造之文件。
(二)重複獲得其他機關所定因應疫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
(三)申請人重複申請本貸款。
(四)貸款人提前償還本貸款。


十四、承貸金融機構提前收回本貸款或轉催收時,承貸金融機構應通知經理銀行,並自提前清償日或轉催收日起停止利息補貼。


十五、貸款人第一年第七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
貸款人清償積欠本貸款本金及利息經恢復正常繳款後,本部得繼續補貼利息至本貸款第一年第十二個月止。


十六、承貸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本貸款及利息補貼之相關資料,本部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補貼作業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七、本部督導與執行授信措施,或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本須知相關貸款及信用保證,各經辦人員非屬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
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損失,民營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本部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十八、本須知未盡事宜,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勞動部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及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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